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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大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

跨境补贴政策
跨境补贴政策
我这个人很懒还没有签名哦!!
2022-04-27
加快推进大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


一、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


(一)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方式开展国际贸易,实现数字化转型,促进跨境电商行业持续发展,提升竞争优势。对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同时支持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对年交易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每年补贴资金50万元,对年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每年补贴资金100万元。

(二)鼓励引进国际国内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对国际国内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企业在大同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00万、15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鼓励新建跨境电商园区。经市综试办认定的新开设跨境电商园区,对入驻有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以上的,且年跨境电商在线交易总额达到2亿、4亿、6亿及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200万、400万的一次性资金补贴。跨境电商园区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综试办另行制定。

(四)支持设立“线下展示、线上交易”的跨境电商体验中心。经认定的面积1000平米以上,实现年交易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展示体验中心,给予企业三年、最高30%的房屋租赁和运营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年/企业)。

(五)支持通过园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落实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纳入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从事B2B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服务。

(六)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有带动作用的,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影响力较强的重点企业及各类重点经营主体,每平方米每年进出口额达3000美元的,按年度实缴租金的30%给予场地租赁费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年。


二、鼓励跨境电商推广应用


(七)支持引流费用。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搜索引擎、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费用30%的奖励或补贴(上限不超过10万元/年/企业)。

(八)支持发展我市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际市场注册自有商标品牌、申请专利、申请VAT税号等,对于该项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对年成交额500万元以上企业的客户管理系统购买费用给予20%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年/企业)。

三、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九)支持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功能完善、系统升级,对平台在此方面发生的建设费用予以资金支持。

(十)支持线下综合园区平台建设。对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所进行的保障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升级、设备采购、平台测试等方面的实际支出予以支持。

四、支持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十一)鼓励物流企业和物流平台对接大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符合综合服务平台智能物流项目入驻要求并提供服务产品的物流企业给予资金扶持,企业因开展直邮进口、保税出口业务而产生的国内物流服务费用,按20%予以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年/企业);企业因开展一般出口、保税出口业务而产生的国际快递服务费用,按20%予以补贴。

(十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本地跨境电商企业30家以上,服务本地企业年出口额累计达到500万元的,对其建设及仓储设备投入费用给予3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及保税仓库。对本地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外整体租赁海外仓或者保税仓库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为本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服务、自身跨境电商货物提供服务满一年的,根据其服务效果、仓储服务数据,按照实际租赁费用支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或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年/企业)。

五、支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获得融资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贷款实付利息40%资金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企业)。(十五)支持园区设立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基金。建立园区、企业共同出资的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或者引入海内外风***司、天使投资基金,为跨境电商产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给予一定支持。

六、支持跨境电商人才体系建设


(十六)支持企业派员参加社会培训。对企业通过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商平台),对员工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年培训超过100人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十七)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对经市综试办认定的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其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予以资金支持,年度培训人数40人以上,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每家承办机构年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十八)鼓励各类院校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对院校采购相关实操、实训课程以及进行课程共建、专业共建产生的费用予以30%的补助,每所院校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七、其他


(十九)支持开展质量检验检测。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给市综试办认可的第三方抽检检测费,给予全额补贴;样品购置费按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附则



(二十)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情况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

(二十一)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大同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二十二)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后进行申报、兑现。

(二十三)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每年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提出预算申请。

(二十四)跨境电商企业交易额具体额度,由市商务局依据大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申报数据或大同海关统计认定。

(二十五)本意见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或社会团体给予资金补贴。

(二十六)本意见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其中一项,不重复奖励。

(二十七)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抵触,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意见由大同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意见自2021年12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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