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懂跨境APP
跨境出海,就找懂跨境
鲸享课
0
0
0

*ST跨境发布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跨境小能手
跨境小能手
我这个人很懒还没有签名哦!!
2021-12-14
12月14日消息,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通或公司,股票名称*ST跨境)12月13日晚间发布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原告汪喜敬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受理。



12月14日消息,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通或公司,股票名称*ST跨境)12月13日晚间发布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原告汪喜敬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的(2021)晋01民初959号《民事裁定书》。


公告显示,太原中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汪喜敬以跨境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第119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当事人以自己受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以此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目前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或修订,仍然有效。


本案中虽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向跨境通发出的警示函,该警示函并非上述规定中所涉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具备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喜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


天眼查资料显示,跨境通前身是创立于1995年的百圆裤业,前期主要经营服装零售业务,在2011年12月8日,深圳交易所A股市场挂牌上市。随着全球化与互联网化的发展,跨境电商行业快速崛起,公司在2014年7月,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进入跨境电商。


文章标签: Walmart
精选服务
评论
0/300
请文明发言,友善交流。
懂跨境精准服务1v1
NIUKE国际物流
NIUKE国际物流
东南亚出海企业免费咨询
东南亚出海企业免费咨询
NIUKE鲸享课
NIUKE鲸享课
客优云ERP
客优云ERP
六崇越供应链
六崇越供应链
懂跨境展会顾问
懂跨境展会顾问
NIUKE 海外仓
NIUKE 海外仓